广东医科大学章程
(2021年核准稿)
序 言
广东医科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中山医学院湛江分院,1964年升格为五年制医学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湛江医学院,1982年获批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86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1992年更名为广东医学院,2013年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6年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
广东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恪守“立志立德、求真求精”的校训,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循“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强校为要务,以社会服务为己任”的办学理念,立足广东,融入湾区,面向全国,走向世界,致力于建设特色显著、同类前列、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医科大学,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崇高职业道德、强烈社会责任、深厚人民情怀,富有良好科学精神、创新素质、国际视野,具备坚实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厚实人文素养,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国家和广东省的卫生健康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医科大学,简称“广东医”“广东医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gdmu”。
学校网址为http://www.gdm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
学校设有湛江校区和东莞校区。湛江校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东莞校区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学校经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举办者依法负责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配置教育资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一校两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内部管理原则,实行校、院(部)两级内部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部)的权限,赋予学院(部)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学校根据发展实际可自主调整内部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十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积极发展新医科。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办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与服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人文素质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仁爱、有责任、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一)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
(二)在学生学业、就业、创新创业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并提供相关条件;
(四)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建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依规自主聘用各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一)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建立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三)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
(四)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师的申诉,依法依规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其他职工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法律和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兼职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委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东医科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全委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教学、科研及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和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根据分工集体研究,并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做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
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学校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应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1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1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集中体现,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术审议并直接决定。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和教学计划方案;
3.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4.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5.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处理学术事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节 职称评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学校负责,受学校和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监督。
第四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设立“广东医科大学教师(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广东医科大学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广东医科大学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系列所有级别职称的评审工作;设立广东医科大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卫生系列正高及副高级别的职称评审。
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评审专家在评议前5个工作日内,由评委会办公室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十八条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评议前5个工作日内,评委会办公室按评议组人数分别抽取正选专家和备选专家,并依次通知确认。
第四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评审委员会专家应认真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的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职称评审委员会运作根据《广东医科大学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广东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皇冠体育现金网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提案等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办公会、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行职权。
教代会的代表和组织规则等依据学校教代会规定执行。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的主席团成员和主席;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建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党代会代表通过提案、建议、工作室等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共青团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按照团章的要求,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校团员青年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妇女委员会和青年教工联合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内设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组成,另设附属机构,各机构根据核定的机构职能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和职责权限,自主研究动议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学院(部)作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经费包干、目标管理”的原则,构建“明晰关系、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强化考核”的校、院(部)两级管理体系。学院(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部)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学院(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生事务管理;
(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七)负责学院(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部)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学院(部)的行政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部)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部)实行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议事范围内的事项,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党政联席会议、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委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涉及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的,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职责的,由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由其委员参加、党委书记召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学院(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要确保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统筹行使对学院(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院(部)在作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学术分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学院(部)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院(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对学院(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学院(部)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作为议事协调的非常设机构。
第六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七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直属附院)是学校的下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运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直属附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直属附院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定期研究决定直属附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听取直属附院的工作汇报。
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和管理直属附院领导班子。
第七十二条 直属附院实行直属附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直属附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直属附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直属附院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直属附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直属附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是直属附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直属附院党委会议是直属附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直属附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直属附院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直属附院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凡属直属附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直属附院院长办公会议是直属附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直属附院院长召集并主持,直属附院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直属附院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直属附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提请直属附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直属附院应当健全直属附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直属附院党政联席会议代替直属附院党委会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和地方政府(或企业)合作共建的直属附院,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进行管理。
第七章 保障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管理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管理和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等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密切服务教学、科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教育装备、信息技术设施、图书资料、文献档案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健全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和生态文明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完善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法治保障机制,加强办学活动合法性审查,预防和化解办学中法律风险,提升办学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设立协同育人的非直属学院,拓展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学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的权利和义务按合作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广东省广东医科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及前身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医科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理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通过吸收接纳国(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基金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大力提升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办学等方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
学校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外圆为中英文校名,背景为蓝色,外圆上半圈为学校中文名称,下半圈为学校英文名称。内圆部分背景为白色,中间为蓝、绿色构成的鸽子图案。图示: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颜色为白色,中央分别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字体颜色为蓝色。图示: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广东医之歌》。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3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
(四)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