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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教职工申诉办法
2020-05-26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教职工申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具有人事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指的被申诉人为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或向学校提出人事处理意见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教职工对学校或校内部门、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严肃正当地行使申诉权。

第四条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五条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处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申诉委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基建管理处、校工会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等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申诉委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申诉委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工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申诉委在学校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三)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四)组织审理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第八条申诉委委员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申诉委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九条教职工不服学校对其做出下列人事处理,可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一)政纪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校内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条申诉委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申诉委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二)已经通过信访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四)其它不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办公室递交申诉书(一式两份)。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诉人的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证据(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诉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申诉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申诉书载明事项完整,材料齐备。

第十四条申诉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对申诉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

(二)对于申诉书未阐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之内补正全部内容。申诉人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三)对不符合申诉规定的,向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诉委办公室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向申诉委报告,并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和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办公室提交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委应当在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因申诉案情复杂,或逢寒暑假确实难以开展申诉处理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向申诉人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诉委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申诉委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委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申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诉人、被申诉人主要负责人或承办人员、初步处理意见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承办人员,或者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决定;申诉委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回避的委员不计入申诉委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十九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认为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影响学校利益的,可以向被申诉人提出停止执行。被申诉人不同意停止执行的,由申诉委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可就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人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申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诉委应当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由申诉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被申诉人对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委审议时采用不公开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以获得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申诉委根据案件审议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对申诉案件做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建议撤销原处理;

(三)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变更原处理;

(四)原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建议撤销原处理并重新处理。

对于建议撤销、变更或者撤销后重新处理的申诉处理意见,被申诉人应当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决定。撤销原处理后重新处理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基本相同的处理,违反程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申诉委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教职工申诉处理意见书。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人事处理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意见;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在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申诉委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教职工申诉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申诉处理意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除维持原处理外,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申诉委办公室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三十一条申诉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或敷衍塞责,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意见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意见的,或者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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