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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2020-05-27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就业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及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它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事处、团委、工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医院管理处、社会合作与产业开发处、保卫处、后勤基建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政负责人。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保障就业机构、就业经费、就业工作人员、就业专用场地等“四到位”。

第五条学生处是学校负责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包括收集、审核并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定期分析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发放和管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暂缓就业相关手续,办理毕业生就业计划调整和改派手续等。

(二)负责就业宣传和就业市场调查、开发工作,维护、完善学校就业网站。编印就业指导资料,收集、筛选、发布招聘信息。

(三)负责全校学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管理与质控,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就业工作,组织培训就业指导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就业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课外活动。

(四)负责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咨询,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和安排双向选择活动。

(五)制定就业工作评价体系,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和总结。

(六)协助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以及毕业生档案交寄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校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负责人责任制,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作为第二责任人;学校领导与各学院就业工作责任人签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第一、第二责任人的重要内容。

各学院成立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日常就业工作。就业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学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学生科科长、教学科科长,各毕业年级辅导员,专业教师代表。

各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研究决定本学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本学院的日常就业工作,包括统计和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撰写毕业生推荐意见、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负责上报所在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发放所在学院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报到证、调查和上报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情况并统计就业率、开展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督促欠费毕业生及时缴费、组织毕业生离校工作等。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加强毕业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就业观教育,加强法纪、安全、诚信教育,加强毕业生的心理辅导。

(四)结合不同的专业、年级,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指导相关课外活动。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就业指导师资培训。

(六)对本学院的就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研,制定就业工作计划。

(七)大力宣传本学院的毕业生资源信息,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查和开发工作;及时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任务。

第七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就业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八条就业指导纳入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全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过程。

第九条就业指导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专业特点,突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重点加强就业形势和政策教育、择业观教育、艰苦创业思想教育、角色转换教育、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

第十条建立校院两级共同做好就业工作的模式,共同开展面向全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职业生涯教育。

第十一条就业指导课为公共指定选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就业指导课教研室,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协调、管理、质控,承担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任务,授课的教师由就业指导课教研室在学生工作人员、专业教师中选拔。

第十二条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建设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就业工作队伍。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鼓励就业工作人员撰写就业论文和参与就业指导教材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的帮扶,学校领导干部以“一对二”的方式对应帮扶未就业贫困生,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鼓励其积极参与就业竞争,促进其顺利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鼓励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就业项目,做好基层就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献身国防建设。

第十六条加强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和就业指导课当中。加强校内外创业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实施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竞赛、创业模拟等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聘请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为学生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

第十八条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招聘程序,保证招聘工作有序进行。任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招聘会。跨学院的校园招聘活动,一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安排;面向某一学院的招聘活动,经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处备案后,可由该学院负责组织。

第四章  就业市场与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和公布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规范进行统计,保证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各学院要对上报的就业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建立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情况跟踪与信息反馈体系,及时反馈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就业率的统计以用人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就业协议书、同意录用意见函、劳动合同等)为依据。“初次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8月31日,“总体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第二十二条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学校统一发放。由各学院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毕业生鉴定、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校学生处审核盖章的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用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就业协议书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学校学生处统一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的就业协议书以及以丢失协议书为名骗取的协议书无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签约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学校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毕业生申请违约必须有充分理由,例如,国家和学校鼓励的就业流向、升学深造、出国等情形。不允许毕业生有第二次违约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六条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毕业生,必须先征得学院的同意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有解约意向的毕业生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毕业生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广东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领申请表》(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补领申请表》);

2)毕业生提供与原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及原单位出具的书面毁约证明等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表,交由辅导员与学院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将填写好的《就业协议书补领申请表》纸质版交至学生处,等待审批。

3)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严格审核需违约毕业生的材料,材料完备者,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无接到异议,在公示期满的第二个工作日,同意给予补发就业协议书。

4)由学生处负责人签署同意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意见;

5)毕业生在学生处审核同意后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第五章  就业派遣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的就业派遣程序: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生处鉴证、盖章;

(二)学生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就业信息编入就业建议方案上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四)学校给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八条毕业时未就业且未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将被派遣回生源地。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要严格信守承诺,履行协议条款。为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切身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学校对毕业生因违约而提出的调整改派从严控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二)符合调整改派条件的毕业生如需申请调整改派须提供申请材料(包括改派申请书、原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原就业报到证、原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局的退函、新单位接收函、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局的接收函等)到学校学生处,由学校统一到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的调整改派须在毕业后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调整改派申请。

第三十条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在境内就业等原因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派遣到人事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派遣时间内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暂缓就业。暂缓就业的期限是两年。暂缓期间,毕业生的档案托管在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四条需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签订《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暂缓就业期间,如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暂缓期满,仍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将被转回生源地,由生源地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受理结业和肄业学生的暂缓就业申请。

第三十七条留级的毕业生不纳入当年的就业方案,学校不给其发放报到证及暂缓就业协议书等就业材料。

第三十八条结业学生在领到毕业证之前学校不作派遣方案。

第三十九条结业生如需报到证,须在领取毕业证后的三个月内,将毕业证复印件与个人书面申请,如有单位接收者,另需单位接收函和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将以上材料交到学校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工作人员上报就业方案。

第六章  就业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参与就业工作的个人、各学院的就业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就业考核与评估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就业考核内容与评估标准由学生处另行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本科就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广东医政发〔2009〕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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