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履行请假手续,学院批准后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应在新生报到时按照学校要求核实新生的资料,并通过人脸比对等技术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由协同培养学校负责。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上报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由教务处按要求统一以电子注册方式办理学籍注册。
第五条 新生因患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国留学等原因,应在报到前向所在学院递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后交教务处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期满前(即下一年度新生报到前)向所属学院书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报请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4天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恢复入学资格时,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编入其录取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恢复入学资格时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校为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调整专业学习;学生不同意调整专业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生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注册在校生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权利。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4天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由学生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学生情况,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具体日常管理由协同培养学校负责,管理要求与校本部全日制本科学生一致。每学期开学时,须按时到协同培养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的,须向协同培养学校履行请假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交齐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方可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及实习均需考核。必修课与选修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选修课程分为指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必修课、指定选修课所有考核成绩均计入成绩档案,任意选修课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计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成绩与学分一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总评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40%~80%,平时考核一般占20%~60%。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听课、实验、作业、见习、各专业的基本技能操作、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网络学习等项目。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特点,按上述比例范围制定本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各类涉及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均采用以下计算公式(选修课、第二课堂成绩单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公式
σ(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
加权平均成绩= ---------------------------------------------
σ课程总学分
第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带小数点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一)百分制、绩点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100分为5.0绩点;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对应为优秀等级。
89~80分为3.9~3.0绩点,对应为良好等级。
79~70分为2.9~2.0绩点,对应为中等等级。
69~60分为1.9~1.0绩点,对应为及格等级。
低于60分为0绩点,对应为不及格等级。
(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折合为绩点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得出(选修课、第二课堂成绩单等不纳入计算范围)。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σ(课程学分× 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 -------------------------------------
σ课程总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管理,实行学分制的专业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确实不能参加课程学习或教育教学环节的,应按以下要求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学生请假需向年级辅导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要有学校门诊部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须交有关证明材料;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并由所在学院通知有关教研室。
按请假时间长短由年级辅导员或学院领导、教务处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分别为:
(一)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3天以上(不含3天)、14天以下(不含14天)的,由学院领导批准;
(三)请假14天及以上、42天以下(不含42天)的,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四)学生一个学期的请假累计不得超过42天,超过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请假离校学生须按期返校并销假。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未请假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或教育教学环节,或请假逾期未参加的,一律作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的认定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旷课由授课教师、辅导员等根据考勤情况予以认定,由授课教师和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统计备案;
(二)课程学习的旷课时数计算,按课程实际课时执行;
(三)学生对旷课认定及时数统计有异议的,可以向以上认定人员提请复核一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以上认定人员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申请再次复核一次。
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者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应申请重修。学院和教研室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旷实验课一次,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旷实验课三次及以上的,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军训、见习及实习等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旷课9学时计算,其余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4~21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2~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6~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7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应至少提前2天通过教务系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审批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补考时间段参加考试。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考试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在考试前口头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缓考,并于课程考试结束后2天内将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提交教务处。课程考试后2天内送交的病、事假等证明,经教务处核实后方为有效。
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期末考核形式评定,按总评得分记载为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补考、重修不设缓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已修过的相同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不可以重新修读及考核。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已修读过的相同或相似课程,不能免修,需重新修读。
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的,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在读期间同一门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其中第二次重修考试安排在毕业当年的2~3月间进行,第二次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不予毕业。
补考、重修成绩不含平时成绩,卷面成绩≥68分的按68分记载,<68分的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补考旷考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重修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纪律处分的,不予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 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补考,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的,不能毕业。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也可另选修读其他的任意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课程要求以外的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第二课堂成绩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岗位的,每天扣除该科学习总成绩的10%,达五天及以上的按该科实习总成绩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准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门诊部证明、体育教学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可安排适当的体育保健课,考核按课程内容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类省级及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奖项,在参加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乘以系数后的成绩不能超过学生所在年级本专业本门课程的最高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的,可于成绩公布完毕一周内(若在寒暑假放假期间公布成绩则于下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提交成绩复查申请,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课程开设教研室开展成绩复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反馈复查结果。
成绩提交教务系统公布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因成绩有误需要更正,由成绩录入教师提交成绩更正说明及佐证材料,在教务系统发起成绩更正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方为生效。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向学生反馈成绩更正情况。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的,对当事人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为学生出具的学业成绩单,记载所学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学业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若学生重新参加高考被我校录取的,其原来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习年限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加三年(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包含在内),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加四年。若休学一年后再因创业申请休学,最长学习年限仍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加四年。
全日制专升本学生标准修业年限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包含在内),在校期间不能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因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无法连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但学生除因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以外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学期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42天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42天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的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的时间为准。学生申请休学的,每次以一年为限,且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年限。学生因创业休学的,休学时间累计最长可以达到三年;其他休学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因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创业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创业计划和相关资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准予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申请均通过教务系统办理,需附休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办理休学手续后,由教务处核定并出具《休学证明》,学生须于收到《休学证明》后7天内离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校生退役回校恢复学籍后,与学籍学业有关的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办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在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按时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14天内出具本人就诊的疾病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的,方可申请复学。
(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时须提交创业证明材料,经学校核查确实属于创业经历的,方可申请复学。不符合创业经历的,按非创业休学情况处理。
(三)退役复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须提供退役证,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留级与试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的,由教务处审核后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每年九月经补考(或重修)考试且成绩报送完毕后统计学生必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的,予以留级。对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再作留级处理,若毕业时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应予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留级后,须完成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原已修过的相同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不可以重新修读。原不及格的课程在学生留级后所在年级及低年级开课的,学生在开课年级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后的成绩记载,课程结束期末考试合格的,则该门课程不计入补考课程。留级学年不予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两次(不含因调整专业留级),若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可跟班试读,并签试读协议。申请试读的学生,须按照教务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予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内,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且只能修读目前不及格的课程。
试读一年期满,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必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降至不超过3门;
(二)未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试读期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取消试读资格,仍作退学处理。达到考核标准,转入正常修读,继续跟随试读所编入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不同意跟班试读的;
(二)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跟班试读的学生,试读期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
(三)本科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4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或拒绝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的;
(五)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2天,应当休学而未休学,经学校劝说仍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70学时的;
(八)每学期未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新生体格复查中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学生不同意转专业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本人填写的退学申请表以及教务处要求的相关材料,经学院、教务处及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处理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等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决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无法送交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皇冠直营现金网主页、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退学申请获批准或接到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通知书后7天内办结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四十七条 申请退学或被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自退学申请获批准或学校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等个人关键信息的,应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照《广东医科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办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或指定选修课)不合格的,或未完成规定学业学分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的;
(四)未修满《广东医科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计算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的【不适用于全日制专升本学生】;
(五)不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的。
第五十五条 因成绩[含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不合格的课程,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与发证日期按重修合格的时间填写。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学生,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按学分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中作为时间计数单位的“天”指自然日。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