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科学研究和学术管理水平,规范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工作,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特制订本遴选办法。
第二条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学术工作,关心学校发展,有奉献精神;
(二)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
(四)近5年主持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或近5年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或近5年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15,或cssci、s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5;或近年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10,或单篇cssci、ssci论文影响因子≥3;或近5年主编专著或主编教材≥2部(含专著和教材各1部);或近5年获得国家级发明授权专利≥2项。
(五)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8岁。
(七)人文社科类、护理学、教辅单位相关学科等申报人可适当放宽上述基本条件的第3条和第4条。
第三条委员可有下列优先条件:
(一)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生导师优先;
(二)同等条件下,一级学科带头人优先;
(三)同等条件下,具有省级及以上专业委员会常委或副主任委员职务者优先。
第四条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2);教辅单位、科研平台等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推荐到相关一级学科(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材料一式1份)。
(二)一级学科带头人(临时负责人)审核推荐:各一级学科和相关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遴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商定推荐方案,将候选人名单报送学校科技处(各个一级学科学术委员会候选委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三),其中无任何行政职务(不含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研究室正副主任及无级别的中层管理干部)的人员不得少于1/2。
(三)科技处汇总后根据学科和专业结构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科技处组织召开第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五)学校发文公布学术委员会名单。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