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全部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
(三)在校期间五年制专业的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7门,四年制专业的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6门,或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课程加权平均成绩≥68分(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
(四)有临床实习和毕业技能操作考核的毕业生,临床实习各科出科考试和毕业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五)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或(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考试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次。成绩按毕业理论补考成绩的卷面成绩记载;
(六)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一次,或者被认定为考试违规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的;
(二)在读期间,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的,或者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买卖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的。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初步审核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审核毕业生的学业成绩;
(二)学院负责审核毕业生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和奖惩情况以及毕业考核情况,协助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的学业成绩;
(三)教务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情况;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教务处负责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院负责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考试违纪受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发生考试违纪受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后,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
(二)毕业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者。
第六条因课程成绩[含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者,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课程,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补授学位。补授学位证书上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为准。每年补授学士学位审核时间为6月和12月。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遗失后,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医政发〔2011〕51号《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