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学位教育新的形势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申请资格
第四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第六条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并掌握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术学位论文有一定的新见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导师认为申请者的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要求,方可提交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九条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应用外语撰写科研论文的能力。
第三章申请期限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一般在6月下旬进行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硕士学术学位的研究生,必须至少在每年学校授予学位之前2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并至少在学校授予学位之前15天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第四章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三条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第十五条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文题、中英文摘要、前言、正文(含引言、材料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小结)、结论、参考文献、文献综述、致谢、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等。
第十六条论文要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实验数据真实可靠,有较强的逻辑性,分析推理严谨。论文(不含文献综述)要求不少于1万字。具体要求见《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与规范》。
第十七条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用于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个学年。
第五章申请硕士学术学位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应届硕士毕业生应提交的材料
(一)硕士学术学位申请书2份;
(二) 1篇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课题相关的论文原件(论文要求见第九条);
(三)开题报告2份;
(五)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与决议书2份;
(六)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会投票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2份;
(八)研究生学籍表;
(九)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成绩(试卷由招生学科负责保存);
(十一)课题原始实验记录本(研究生学院审查,招生学科保存);
(十二)非临床研究生和申请学术学位的临床研究生分别提供授课学时和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材料(招生学科签章);
第六章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研究生须在答辩前2个月向研究生学院上交经导师审核同意提交的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并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2份。
第二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研究生学院学位办以招生二级学科作为分层标识,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每个层随机抽取1名研究生(内科学和外科学各抽取2名)进行双盲匿名评审或全部进行双盲匿名评审。被抽中的研究生,其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3名评阅专家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从各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自评表、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书等材料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统一寄送。没有抽中的研究生,其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3名评阅专家由各招生学科负责聘请,但原则上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自评表、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书等材料由各招生学科寄送。由招生学科推荐专家名单,建立专家库,评阅书设计时必须要求评阅专家提供详细评阅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专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的质量,并提出意见。
(一)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四)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五)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术学位水平。
第二十二条必须有2/3或以上的评阅专家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术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提交答辩,方能进入正式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术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方可送评阅专家。
第七章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由各招生学科或我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联合培养基地首次组织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学院须派员参与指导。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主席由外单位具有正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专家由各招生学科或我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聘请,研究生学院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负责接待校内外答辩委员会专家、组织答辩工作、会议记录、填写有关表格及全部答辩材料,整理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六条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各学院、直属附院或我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领导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三)研究生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15分钟);
(五)答辩委员及与会者自由提问,研究生现场回答问题(答辩秘书做好详细记录);
(六)答辩秘书宣读3位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七)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情况等);
(八)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答辩秘书列席,导师、研究生及其他人员退场)
(九)答辩委员会讨论,投票决议是否授予硕士学术学位;
(十)全体成员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十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答辩委员会专家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2/3及以上委员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方为通过答辩。答辩委员会会议应对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硕士学术学位作出决议,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和分管校长审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术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答辩不合格的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讨论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1年内重新申请答辩。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术学位决议”者,研究生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不予审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对通过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是否授予硕士学术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术学位:
(一)申请人用同一篇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二)学位论文非申请人独立完成,但未注明申请人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者;
(四)在读期间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在读期间被取消学籍、做退学处理或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延迟授予硕士学术学位,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授予硕士学术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通过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但在离校前,处分尚未予以解除(开除学籍处分除外)者。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通过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但论文尚未发表者。
第八章硕士学术学位归档材料
第三十二条需要归档的硕士学术学位材料如下:
(一)硕士学术学位申请书;
(二)硕士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
(四)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票;
(五)硕士学术学位论文;
(六)入学材料(复试表、入学试卷及入学体检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八)课程考试成绩单
(九)开题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原《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东医政发〔2013〕13号) 自本《办法》生效即日起废除。